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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請求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告
田又瑄
被告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訴訟代理人
姜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就本院於上次言詞辯論終結後依職權所查得GOOGLE地圖上所顯示系爭西屯店、忠明店之相對位置、車程等表示意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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