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田又瑄
- 被告
-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聯生
- 訴訟代理人
- 姜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就本院於上次言詞辯論終結後依職權所查得GOOGLE地圖上所顯示系爭西屯店、忠明店之相對位置、車程等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就本院於上次言詞辯論終結後依職權所查得GOOGLE地圖上所顯示系爭西屯店、忠明店之相對位置、車程等表示意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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