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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舜元莊毓宸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原告
劉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所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案件等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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