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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告
阿迪(ADI DEPUTRA)
原告
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原告
迪丁(DIDIN HALIDIN)
原告
杜亞納(DURYANA)
原告
德微(DWIFATKHUR ROHMAN )
原告
可欣(KHOSIM NURSEHA)
原告
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
原告
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原告
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原告
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
原告
菲克利(MUHAMAD FIKRI)
原告
歐甘(MUHAMMAD OGAN)
原告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原告
西帝(SITI AMINAH)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江金山
複代理人
吳翠華
複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宏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27、7815、9574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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