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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於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76,0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34,800元x12月x10年=4,176,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復職之日止起按月給付薪資部分,則併入第1項請求計算;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提繳短報之勞工退休金部分(亦屬期間未確定),訴訟標的金額250,560元【計算式:2,088元x12月x10年=250,56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6,560元【計算式:4,176,000元+250,560=4,42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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