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於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76,0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34,800元x12月x10年=4,176,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復職之日止起按月給付薪資部分,則併入第1項請求計算;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提繳短報之勞工退休金部分(亦屬期間未確定),訴訟標的金額250,560元【計算式:2,088元x12月x10年=250,56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6,560元【計算式:4,176,000元+250,560=4,42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