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原告
- 陳雅雯
- 被告
- 台灣牛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玉田浩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珮云
當事人間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到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負擔舉證責任,請自行偕同證人吳承諺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當事人間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到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負擔舉證責任,請自行偕同證人吳承諺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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