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 原告
- 戴忠義
- 訴訟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崇聖律師
- 被告
- 奇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丁旺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均律師
- 被告
- 柯坤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後,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新事證),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併請被告就之前願意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賠償原告部分,提出給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