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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
    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債 權 人 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電費139,914元其中「64,661元」金額請求是否 有誤?(因狀附電費收據64,661元之戶名為:黃正全,非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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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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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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