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
- 債權人
- 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電費139,914元其中「64,661元」金額請求是否有誤?(因狀附電費收據64,661元之戶名為:黃正全,非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