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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宸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弄堂人文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弄堂人文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未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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