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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債權人
漢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依卷附協議書影本,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若無法律及其他約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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