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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

債權人
昇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紘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桔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桔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4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8321518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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