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 債權人
- 凱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入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係採董事制,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均由董事為之,未擔任董事之股東尚不得為之;如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經濟部88年7月2日經商字第88213411號函釋意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民108年3月6日死亡,該公司如未選任新董事,公司章程復未規定處理方式,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請於收受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第511條第1項第1款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釋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