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債權人
凱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108年3月2日死亡,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前,致公司陷於無代表人,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戶籍謄本、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