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 債權人
- 凱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108年3月2日死亡,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前,致公司陷於無代表人,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戶籍謄本、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