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趙正東
- 債務人
- 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正芳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蕭玉華即蕭育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②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