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錠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述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7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108年3月2日死亡,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前,致公司陷於無代表人,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僅陳報另案關於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資料,惟特別代理人權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僅就該訴訟程序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與本件督促程序無涉。是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意旨,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