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豐鴻機械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長鑫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債 權 人 豐鴻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長鑫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豐鴻機械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證據資料未合,狀附對帳單當事人為「豐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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