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 債權人
- 豐鴻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長鑫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豐鴻機械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據資料未合,狀附對帳單當事人為「豐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長鑫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豐鴻機械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據資料未合,狀附對帳單當事人為「豐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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