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 債權人
- 金盛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啟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王「啟」和】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