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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

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就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18,648元之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若有誤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㈡提出債務人天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元培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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