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0號
- 債權人
- 張瑋鑫即慶鑫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震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台端聲請狀所附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發票人為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當事人欄之震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若有誤載債務人姓名之情形,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戴世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