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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

債權人
守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報價單影本及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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