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
- 債權人
-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駿殿
- 債務人
-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葉榮吉
一、㈠債務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債務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