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 債權人
- 黃裕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素玉、吳英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為租賃不符)。
㈡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依狀附機車租賃契約所示出租人為消遙遊國際有限公司)或提出債權人黃裕舜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