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
- 債 權 人
-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新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安富、酉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酉潤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4361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安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