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何佳音
- 債務人
- ALWAYS RICH(HK) LIMITED
- 債務人
- BESTWELL INDUSTRIES LIMITED
- 債務人
- HARVEST SPOT LIMITED
- 債務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祥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兼上四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喜
- 債務人
- TCL COMPANY LTD.
- 債務人
- SUPER EAGLE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貳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壹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