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 債 權 人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和然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耕精製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劉和然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兩造簽訂之「106~107年度新北市生質資收物委外堆肥再利用計畫」勞務契約書(須載明懲罰性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