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 債權人
- 呂國漢即宏源工業社
- 債務人
- 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建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自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