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債權人
阿卡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圳鵬
債務人
綠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佳蓮

一、債務人綠明有限公司清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陳佳蓮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所附證據資料應收帳款對帳單為綠明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對債務人陳佳蓮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