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43號
- 債權人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 債務人
- 黃瑞龍
- 監護人
- 謝春進
- 監護人
- 謝梁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黃瑞龍」之記載應增加監護人欄位為「謝春進、謝梁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