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
- 債權人
- 力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源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租用吊車契約書影本),因台端所附作業證明書14紙,上面註明為必捷吊車有限公司,非債權人公司,無法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