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安柏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43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