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 債權人
- 信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長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第一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第一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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