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藍慶祥、張福祥、陳建橙、陳巍中、楊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債 權 人 藍慶祥 債 權 人 張福祥 債 權 人 陳建橙 債 權 人 陳巍中 債 權 人 楊綢 前列藍慶祥、張福祥、陳巍中、楊綢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君、鹿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林雪珍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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