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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2號

債權人
正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勇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百利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

㈢請說明發票買受人:佑佑手有限公司,營業人為:鑫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與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稱不相同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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