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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
    魏國勝聲請對於債務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98號債 權 人 魏國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謝昀泰、陳穆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ARCHWEY ARCHITECT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對債務人謝昀泰、陳穆勳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立約人為木目設計有限公司)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提出雙方「簽章」之合作室內設計意向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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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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