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債權人
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顯輝
債務人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茹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