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華鈨精密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湘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見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