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9號
- 債權人
- 寶華紙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純如
- 代理人
- 許茗棋
- 代理人
- 黃日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火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提出正確委任狀。(因台端所附委任狀法院錯誤)
㈢提出支票票號376747之清晰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