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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 原告
    鄭慶雄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2號債 權 人 鄭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即林金」是否有誤?應更正為「仁德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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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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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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