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
- 債權人
-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文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第三人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共同簽發如後所列「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及證據聲證一:利浦公司與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支票」影本一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