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39號

債權人
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鳳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永吉森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貨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或「宥建股份有限公司」?因報價單業主為高比麗營造有限公司,與發票買受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並說明二家公司有何相關聯,及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