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4號
- 債權人
- 陳國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緯綠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金緯綠建材有限公司」抑或為「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併提出債務人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222211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劉泰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併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