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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

債權人
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清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應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對林清利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蔡國精為本件債權人抑或僅為福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之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0月1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㈣提出債務人百穗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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