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
- 債權人
- 普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柏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新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怠於支付利息之證明並陳明每月從薪資扣除多少款項清償債務及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怠於支付利息。
㈡釋明債權人已向債務人終止系爭金錢借貸契約。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