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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998號

債權人
寶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瑞茂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瑞茂之設立登記(請向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詢問聲請)。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張錦正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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