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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6號

債權人
陳文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侯志翰、外行人有限公司、林安富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外行人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月3日經授中字第102330122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侯志翰」及「侯志翰、外行人有限公司、林安富」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因票據金額侯志翰個人簽立金額新臺幣貳拾壹萬元與借據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不相符)

㈢提出本票CR0000000、CR0000000、CR0000000、CR0000000、CR0000000、CR0000000、CH459249及支票NFA0000000之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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