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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債權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建林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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