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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 原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鐵重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債 權 人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鐵重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楊富凱、楊富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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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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