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
- 債權人
-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吉
- 代理人
- 鄭懷君律師、鄒志鴻律師
- 債務人
-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