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0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054號
- 債權人
- 林苙萱即建和工程行
- 債務人
- 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益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