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89號
- 債權人
-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俊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宏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債務人李宏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